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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凑钱买房后涨4倍 分手只还购房款可以吗?
来源: 刘京梅律师      时间:2023-05-12 20:58:25

广东广州,一对情侣在同居十年后分手,恋爱期间,双方各出70万元在广州购买了一套140万余元的二手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而分手时,房子已经涨到530万元,但女方只愿返还男方当初购房时支付的70万元。男方不同意,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资料图】

男子小北和女子小美相识不久便谈起了恋爱并同居。2010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143.8万元的二手房。因为小北在广州没有购房资格,于是,便把房子登记在了小美名下。其中小北出资70万元,小美出资73.8万元,两人没有就该房屋的归属等签订过任何协议。2019年,因感情破裂,两人结束了十年的爱情长跑,决定分手。

2020年,女方以5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但却只愿意退还男方当年的出资款,即70万元。男方不满意,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售房款,但是女方不同意。无奈之下,男方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分配售房款。

庭审中,女方认为房子自己出资了,而且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那么,理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认为男方当年支付的70万元是赠与,自己可以将这70万元退给男方。而男方认为房子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并不承认是赠与,认为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售房款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那么,男方能否按出资比例分得售房款呢?男方当年支付的70万元,是赠与吗?

1、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法院对赠与行为的认定比较严格,赠与人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一般还要有赠与的相关手续。

2、同居期间对财产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属于不动产的房产来说,其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但是,由于同居关系比较特殊,在同居期间双方购置的房产即便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意味着房产权属就只归这一方。

3、共有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两人在同居期间购房,房款双方各出一半,且是因男方在广州没有购房资格,才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而且女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当年的出资是赠与行为亦或是借贷关系,因此,认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用于同居生活,比较适合。

由于当时两人对于涉案房屋的份额未进行过任何的约定,而且二人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两人对于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依照双方的出资金额来确定相应份额。男方支付了70万元,占全部购房款份额的48.68%,现涉案房屋以530万元出售,依法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售房款258万余元。

十年时光,房子从当年的143万涨到了530万,相当于翻了三倍还多,但是,女方仍想按照十年前买房时男方的出资款返还给对方,这事搁谁能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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