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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等存风险!宁波两协会发声:“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并非车辆保险
来源: 宁波都市传媒网      时间:2023-05-09 09:54:25


(资料图)

近期,市场上出现部分企业购买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

5月8日,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并非保险产品,不能替代车辆保险,如遇车辆转让、事故索赔等情况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对应保险产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车辆交通安全统筹?

据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介绍,“车辆交通安全统筹”是一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群兜售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类车险业务,此类安全统筹收费便宜、手续简单、归集资金不受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开展“车辆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是一般商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不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此外,“车辆统筹”没有专业法律依据及行政法规保障,且尚无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可能存在多个风险:

首先是退出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先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此时便产生了“退出”纠纷,容易出现资金风险。

其次,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购买“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赔偿、赔偿标准、赔偿时效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仅能按照“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公司仅需承担有限责任。而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消费者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折扣优惠。目前,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则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并无法在原保险公司继续保险业务。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记者徐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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